保安服务提供的是对服务对象安全利益的保护,因此,保安服务公司及保安员在实施保安服务时,应当特别注意严格执行保安服务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在职务执行中,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及自由,不得干涉任何个人或团体的正当活动。例如,不得干预罢工和集会活动。在超市发现偷盗商品的人可以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但不得伤害其人身。在使用电子监视器执行保安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选择安装位置,正确使用,以防造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等。
由于保安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殊之处,应采取必要措施来加强保安制度的法制化。
1、实行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脱钩。
虽然公安部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得抽调、占用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报销或者提取费用,不得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但是,在实际中,保安服务公司中,特别是管理阶层的人员大多又是由公安机关的在职人员出任的。
这些公安机关的在职人员在保安服务公司中到底是在履行何种职能,如何能够不受公安机关的支配和影响,这些问题根本没有在实际中得到有效地解决。因为保安服务公司很难彻底摆脱“二公安”的形象。所以,要实行保安服务公司与其母体公安机关的真正脱钩,就应当通过出台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规范来规范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行为,防止保安服务公司在职责权限不清的情况下,事实上在代行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的政府管理职能;
2、建立起严格的保安服务许可制度,通过立法的手段,设立严格的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法律主体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以便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同的保安服务公司之间能够有效地开展服务质量的竞争;
3、建立保安服务的行业标准体系,严格规范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客户的安全权益,理顺保安服务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建立比较严格的保安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严格保安人员上岗的资格认定制度,坚决打击黑保安或者是私人保安等现象;
5、在青岛城阳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社会性保安服务与机关、单位内部的保卫部门之间建立起有关社会治安的联防体系。
总的来说,保安服务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来说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制度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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